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永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8********2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7民初1471号
案号
(2021)冀0407执1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永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香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自2014年4月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自2014年6月2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自2014年7月2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自2014年10月19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自2015年1月2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从利息中扣除已付利息6756元);二、驳回原告宋香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永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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