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9********6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8民初6614号
案号
(2021)渝0118执84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18民初6614号一、确认原告王东与被告喻波、张洪军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于2019年2月20日终止;二、由被告喻波、第三人唐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东垫付的款项256351.20元;若未按期支付,则还应支付王东资金占用损失(以256351.2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由被告张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王东垫付的款项256351.20元;若未按期支付,则还应支付王东资金占用损失(以256351.2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王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10-29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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