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丽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03********4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吉24民终904号
案号
(2021)吉2401执4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延军、任丽红向原告徐成龙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09306元;二、被告银延军、任丽红向原告徐成龙支付住院期间生活费1884.59元;三、被告银延军、任丽红向原告徐成龙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884.59元;四、被告银延军、任丽红向原告徐成龙支付医疗费6255.61元;五、如银延军、任丽红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银延军、任丽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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