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22********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刑终402号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22)桂0222执恢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加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38年1月30日止。)二、被告人韦飞第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33年1月28日止。)三、被告人韦根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罗荣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先行羁押的37日,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制造毒品资金13万元、现场扣押韦飞第的现金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王加宏的现金1.0l62万元,作为王加宏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作案工具手机5台、银行卡4张、制毒工具、制毒原料一批,依法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