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华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56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91民初2527号 |
案号 |
(2022)苏1191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逸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9702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70232.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镇江逸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26.77万元;三、原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镇江新区港南路399号的镇江益华广场一期1#主楼玻璃幕墙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1097023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镇江华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逸豪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欠付原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9702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50%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97338元),共计51169元,由由原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7元、被告镇江逸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912元。原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镇江逸豪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1046238722960)。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广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9155376756XG |
登记机关 |
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路3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