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06********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3281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逦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7623.24元,支付截止2018年10月9日的利息及罚息131583.94元,合计1579207.18元人民币。2018年10月9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日。被告陈小平、被告余海英、被告刘继胜、被告老河口市昱坤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12元,减半收取9506元,由被告河北逦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