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3********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302民初2849号
案号
(2021)辽1303执14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小利、被告曾昭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利随本清(扣减已偿还的利息465,000.00元);二、被告于涛、杨玉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秀娟、贾丽光的下列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位于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86n号1层132、133,2层232、332两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朝房权证所字第r1607246、r1607254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400元,由六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46,80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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