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游东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322********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322民初1680号
案号
(2022)川1322执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游东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5612.5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4332.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日或此前的实际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游东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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