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支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109********7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09民初1809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8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刘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春华货款76520元;二、由被告刘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汤春华资金占用利息,以7652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汤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支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