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7********3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0民初2239号 |
案号 |
(2022)川0180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尚国林借款本金97,000元;二、被告吴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尚国林借款97,000元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9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至,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元,公告费560元,由吴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