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5********4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81民初4591号 |
案号 |
(2022)川0781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王太发、汪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玉货款12,748.00元及利息(其中11,623.00元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另1,125.00元从2021年8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陈晓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9.5元,保全费198.5元,合计348元,由被告王太发、汪艳负担222元,原告陈晓玉负担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