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2民初2070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恢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腾胜物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7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齐卫华、邯郸市朋昌物资有限公司、张超、张楠楠、高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本息合计数额范围内对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580号星城国际9号楼2单元220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腾胜物贸有限公司、齐卫华、邯郸市朋昌物资有限公司、张超、张楠楠、高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