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美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02********1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4335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华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0347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租金300347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邯郸市华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计2903元,由被告陈美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