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修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1********5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民初1713号 |
案号 |
(2021)赣0791执3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刘述校、周招娣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丧事事宜亲属误工费及支出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合计861851.69元,由被告谢修德赔付681851.69元(已扣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赔付的180000元);二、履行期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刘述校、周招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述校、周招娣负担12元,由被告谢修德负担53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