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富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4刑初222号 |
案号 |
(2022)辽0404执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葛富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葛富贵退赔被害人石素梅人民币210000元,退赔被害人董志超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方青人民币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