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1********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302民初1815号
案号
(2021)辽1302执20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谭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2,104.14元及截止到2021年6月29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691.94元、罚息人民币29,863.31元以及复利人民币6,888.61元(合计人民币:112,548元),并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1元(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谭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1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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