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2********7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6657号 |
案号 |
(2021)鲁0215执5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借款本金56780.90元及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王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姜明明、陈淑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丽霞、姜明明、陈淑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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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