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勇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8********1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9294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鹏、范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中路支行剩余贷款本金207478.04元,支付截止2021年11月19日的利息4127.48元,罚息21602.27元,以及支付从2021年11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计算的复利。(每年支付的罚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的24%为限)二、被告范勇峰对被告张鹏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范勇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鹏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