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兰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81民初2989号 |
案号 |
(2020)皖1881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兰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64497.84元、滞纳金(其中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9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10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11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8年12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1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2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3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4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5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6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5863.44元的滞纳金自2019年7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兰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58634.4元、滞纳金(自2019年7月17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重庆兰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告朱雪峰、朱雪英、张英迈对被告重庆兰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3元,已减半收取1611.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31.5元,由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31.5元,被告重庆兰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朱雪峰、朱雪英、张英迈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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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雪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456162818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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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路9号1栋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