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冼昌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1********5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2民初9492号
案号
(2022)沪0112执16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冼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6,400元;二、被告冼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934.80元以及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76,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冼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款1,000元;四、被告冼吉付对被告冼昌龙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54.04元,由被告冼昌龙、冼吉付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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