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秀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5民终3056号
案号
(2022)内0521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内0521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二、李秀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喜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7650.67元,本息合计137650.67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王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合计5580元,由王喜负担1089元,由李秀荣负担449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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