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8民初517号 |
案号 |
(2021)冀0408执1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广、被告郭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现朝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6月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李晓广、被告郭甜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现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被告李晓广、被告郭甜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