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海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1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4民初907号 |
案号 |
(2022)冀0404执恢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海彬、李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利肖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268901元;二、被告尚海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利肖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215300元;三、驳回原告郭利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920元,由被告尚海彬承担6720元,李春芳负担4200元。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海彬、李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利肖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268901元;二、被告尚海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利肖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215300元;三、驳回原告郭利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920元,由被告尚海彬承担6720元,李春芳负担4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