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灶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30********2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8民初2947号 |
案号 |
(2021)冀0408执1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冯灶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油漆款46966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为487元,财产保全费510元,共计997元,均由被告冯灶乾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