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业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5********1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7561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4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吴浩铭与被告谢学敏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二、被告谢学敏、梁业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浩铭、陈李春返还购房款840000元;三、驳回原告吴浩铭、陈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600元(原告吴浩铭、陈李春已预交)由原告吴浩铭、陈李春负担573元,被告谢学敏、梁业善负担120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