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2********0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8886号
案号
(2022)沪0117执1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贷款本金36,826.62元及计算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及罚息15,684.18元;二、被告范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自2020年11月7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以36,826.62元为基数,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11.0925%计算)。如果被告范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19元,由被告范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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