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84********3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吉24民终2066号
案号
(2022)吉2401执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朋向李丽梅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李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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