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7********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322民初4623号
案号
(2022)川1322执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苟洪梅借款本金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向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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