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6民初203号 |
案号 |
(2021)冀0406执1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红利借款本金133,6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5日起开始,以借款本金133,667元为基数,参照2021年1月15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田红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被告张建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