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X01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26民初1126号
案号
(2019)冀1026执1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199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利息32160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利息(按照借款19900000元,按照利率4.73%,自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2日止)、逾期利息(按照借款19900000元,按照利率4.73%加收50%,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1000000元内对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国平、吴素敏、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08元,由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11-20
发布时间
2020-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6X01354927E
登记机关
廊坊市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文安县新镇镇口头村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