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天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1刑初44号 |
案号 |
(2022)辽0421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付岩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兰天一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1日,即自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1月25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琪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1日,即自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9月25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曲宁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32日,即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12月28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