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2********6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3民初4568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2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金利、姚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于淑英、林广惠款项925000元。二、被告董军、王晓霞对被告王金利、姚红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董军、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于淑英、林广惠利息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于淑英、林广惠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5300元(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于淑英、林广惠负担1470元,被告董军、王晓霞、王金利、姚红艳负担13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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