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5Q3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21民初1937号
案号
(2021)皖1021执1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河北硕大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黄山正杰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2021年6月1日前向黄山正杰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2021年10月1日前向黄山正杰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余款31223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2、以上货款库占水个人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至货款付清;3、以上货款河北硕大公司如果有任何一期未按协议足额履行,所有余款未付部分须承担年利率6%的利息支付给黄山正杰公司(该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支付至款清止)。”库占水作为担保人在该分期还款协议书上签字认可。付款期限到期后,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庭审前,黄山正杰公司申请撤回了对库栓柱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准予黄山正杰公司撤回对库栓柱的起诉。诉讼中,黄山正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本院认为:黄山正杰公司与河北硕大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分期付款协议书的约定,至本院判决之日止,河北硕大公司应向黄山正杰公司支付的到期货款为90万元,尚有货款312230元未到履行期限,对未到履行期限的债务,河北硕大公司有权拒绝提前给付,故黄山正杰公司要求河北硕大公司提前支付未到期货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分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了河北硕大公司逾期付款时应承担所有余款未付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河北硕大公司应当按约定承担到期货款9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库占水自愿为河北硕大公司拖欠黄山正杰公司的货款提供担保,故库占水应对河北硕大公司拖欠黄山正杰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库占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硕大公司追偿。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库占水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80元,由原告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库占水共同负担16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3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库栓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29MA0E7Q5Q3F
登记机关
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陌南镇四合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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