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光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06民初663号
案号
(2022)湘0406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蔡林佳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6,411元(按年利率4.75%从借款出借日计至2021年5月1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利息应支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蔡林佳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蔡林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蒋光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4元,由被告蒋光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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