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文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0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458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中泰龙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51455213.7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为900466.2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授信业务总合同》、《借款借据》的有关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如被告泉州市中泰龙家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宙光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成功科技园1幢1-3层、4幢1层、2幢1-3层、3幢1-4层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4044、01054045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1)第00110178、00110179号;他项权证:南房他证押字第20153627号】在编号为(2015)广发闽银最抵字第Q09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33070500元项下所有债权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安理想家具有限公司、泉州市理想茶叶有限公司、郑文理、郑文巧对被告泉州市中泰龙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限额5200万元项下所有债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安理想家具有限公司、泉州市理想茶叶有限公司、郑文理、郑文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中泰龙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