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2********6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7266号
案号
(2022)赣0103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兴智偿还借款本金1414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1年1月20日前的利息为24374.79元;以借款本金14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艾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兴智偿还借款本金1414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1年1月20日前的利息为31374.79元;以借款本金14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兴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被告戴月萍负担3085元,由被告艾青负担30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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