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昌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7********3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民初1146号 |
案号 |
(2021)赣0791执2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昌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旷小安借款本金112.7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2月10日的利息为97162.86元;从2021年2月11日起分别以本金4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及以本金6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旷小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81元由被告吴昌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