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士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1********2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04民初608号
案号
(2022)辽1204执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士光、关丽敏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陈金通租赁费3573759.00元及逾期给付租赁费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中利息计算:以2352344.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8日起至结清时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计算:以122141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结清时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张士光、关丽敏尚未返还的租赁物(叉杆1根、大顶托77根、顶托582根、钢管11796.1米、工字钢54米、接管0.3米62根、接管0.5米30根、卡具165根、扣件57897只、轮子64个、木跳板四米353块、排架接头42个、铁跳板100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到期不能返还的,依据合同约定的毁损租赁物价格,向原告赔偿51932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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