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竹县同兴矸石砖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17********481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7民终128号及(2019)川1724民初1349号
案号
(2021)川1724执1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同意解除上诉人大竹县同兴矸砖厂与被上诉人任兴明的劳动关系;二、上诉人大竹县同兴矸砖厂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任兴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计85000元,支付方式:大竹县同兴矸砖厂于2020年6月23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21年6叶30日前支付3万元,以上款项军支付至任兴明之子任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支行6228480478909815472账户内;三、若上诉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被上诉人任兴明则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执行;四、被上诉人任兴明自愿发起其他诉讼请求;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均由大竹县同兴矸砖厂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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