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美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4********5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9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491执1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郴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4940.99元、利息6271.68元及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194940.9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至清偿之日止)、复利83.97元及后续复利(以尚欠利息6271.68元及2020年8月20日后尚欠的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范美妹对被告朱郴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范美妹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朱郴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20元,保全费1527元,由两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30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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