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2********1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2907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5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勇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一百八十四万四千一百五十四元九角四分,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的罚息为二十六万三千八百一十六元九角六分,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钱冬桂对前款规定的被告陈勇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汪道信、陶开明、北京远东万利家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规定的被告陈勇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汪道信、陶开明、北京远东万利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勇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勇、钱冬桂、汪道信、陶开明、北京远东万利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四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以上共计二万七千二百六十四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已预交),由被告陈勇、钱冬桂、汪道信、陶开明、北京远东万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6-02 |
发布时间 |
2016-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