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01********3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02民初2664号
案号
(2021)鲁1702执3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心亮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卞兆民货款131500元。二、被告任建华对被告于心亮拖欠原告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任建华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支付的款项向被告于心亮追偿。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告于心亮、任建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2-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