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2********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2516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华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868.98元;二、被告向华支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215.71元。上述一、二项合计76086.69元,限被告向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72元,减半收取785.86元,由被告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