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2********6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2516号
案号
(2022)湘0421执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华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868.98元;二、被告向华支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215.71元。上述一、二项合计76086.69元,限被告向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72元,减半收取785.86元,由被告向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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