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4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1651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盛应偿还原告李剑借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朱盛应支付原告李剑借款利息26332.23元(计算至2021年5月1日止),后段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限被告朱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李剑负担37元,被告朱盛负担16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