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盖祥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421********6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2654号
案号
(2022)湘0421执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盖祥宁、常熟市东南街道盖祥宁服装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104元及违约金1743.87元,合计31847.87元;后段违约金以3010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2元,减半收取298.1元,由被告盖祥宁、常熟市东南街道盖祥宁服装商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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