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绍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3民初3503号 |
案号 |
(2022)赣0703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绍兵应退还原告曾久生合伙本金30000元,并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28%向原告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何绍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