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江市惠川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0********05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2002民初4271号 |
案号 |
(2021)川2002执恢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江市惠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2267万元、利息219296.97元(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截止2017年12月4日止),自2017年12月5日起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二、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告内江市惠川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太平巷的营业用房(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地200606472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0122983号)依法迫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鲁新德、郭晓玲、内江惠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内江市惠川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江市惠川商贸有限公司、鲁新德、郭晓玲、内江惠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鲁新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000621062052C |
登记机关 |
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太平巷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