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安县崔超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6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03民初638号 |
案号 |
(2021)冀0503执3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候群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47,819.7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安县崔超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崔超、田效强、崔群对被告候群丽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于被告候群丽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28号美的城小区6-1-1501号房产(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312281号)拥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成安县崔超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崔超、田效强、崔群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候群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47,819.7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安县崔超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崔超、田效强、崔群对被告候群丽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于被告候群丽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28号美的城小区6-1-1501号房产(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312281号)拥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成安县崔超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崔超、田效强、崔群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45924846508 |
登记机关 |
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安县南环路东段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