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02********2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02民初8号
案号
(2022)辽1202执恢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马长龙、乌贵宗与被告王超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顶账协议》;二、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马长龙、乌贵宗欠款16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二原告预交),由被告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500元,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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