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8********3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823民初128号
案号
(2022)川0823执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雍云超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9.38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雍云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4.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林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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